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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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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之期間及標準如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 資料點閱次數:2248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六十期。 執行金額(含累計)在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經核准分六十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前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本要點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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