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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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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未辦妥繼承登記,義務人陳述尚未取得繼承財產,亦非土地使用人,為何向所有繼承人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 資料點閱次數:2931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物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同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後段之規定,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故執行分署遂依移送機關移送執行之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即全部繼承人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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