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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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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或經轉交)傳繳通知單時,已超過繳納期限,如何處置?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 資料點閱次數:2957
一、居住工作於雲林、嘉義地區者,可持赴本分署﹝斗六辦公室﹞或移送機關繳納。 二、居住工作於外縣市者,若無法請親友代為繳納,亦可電告承辦人員通訊地址,請再次傳繳並延展期限,以便至金融機構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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