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台端若對移送機關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不服,因涉及實體爭議,依法應循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請求權責機關、行政法院救濟,非屬本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認判斷之範圍。台端若對本分署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本分署聲明異議。但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