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義務人強制執行貴在迅速,本分署僅作形式審查;即受理案件時只審查有無執行名義及是否合法送達,義務人如對實體問題有疑義時,應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不過基於人權保障及為民服務的理念亦可向本分署提出陳情案件,由本分署函轉有權機關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