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之規定,執行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故義務人如有前述情形,應於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供擔保後與承辦人員聯絡辦理分期繳納事宜,而經核准分期繳納後,未依限繳納者,本分署得廢止之,並對逕對擔保人之財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