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具申訴書敘明理由、陳述(申訴)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交通違規通知單(正本)及足資佐證資料,親至或掛號郵寄應到案處所辦理。
2、如不服申訴結果時,得洽應到案處所開立裁決書(處分書),於收受裁決書(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含例假日),繕具訴願書向處分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