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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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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積欠金額達到多少才會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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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7-22
  • 資料點閱次數:3913

答: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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