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滯欠稅款案件曾向貴分署聲明異議,目前並正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中,為何貴分署仍繼續對本人財產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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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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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規定,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義務人因滯欠稅款經移送機關移送執行後,如果執行名義無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在此合先敘明。另義務人向移送機關訴願後,受訴願機關訴願駁回之決定,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者。依行政執行法第1條規定,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另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之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若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或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此為同條第2項及第3項訂有明文。故,倘無上開停止執行情事發生並經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仍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