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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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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常來電或到場質疑執行名義(稅單)送達問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 資料點閱次數:4600
一、義務人為公司或商號有經會計師或記帳公司持以公司或負責人印章直接簽收稅單,當然視為合法送達,但恐事後未交付義務人,法律責任仍應由義務人概括承受。 二、義務人常有對大樓管理員(法律座談會認定:受僱人)、同居家屬簽收掛號(執行名義)認有爭議,但偶有簽收親屬確係無辨別事理能力之未成年人,為不合法送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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