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之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義務人於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時應釋明符合分期繳納之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