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定繼承之報明債權公示催告期間,依民法1158條規定,在期間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據此,強制執行當然停止,但有稅捐債權者,不在此限。蓋由於稅捐債權,其適用之優先性尚較民法限定繼承程式中公示催告期限為先,稅捐債權人之地位亦較其他債權人之地位優先,此觀民法第1159條但書之規定,仍以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為重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