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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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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只是有限公司之股東為何會接到貴分署之清算人到處報到財產之執行命令?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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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分署核發台端即清算人到處報告財產狀況之執行命令,係依據移送機關查報之清算人辦理。而移送機關係以義務人即貴公司因業經經濟部命令解散或廢止登記在案,而貴公司之公司章程並無就清算人之選任,或經公司股東另行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79、113條規定,應由各該條所定之股東為清算人。及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之規定應行清算程序,另依據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依上述之規定,核發到處報告財產狀況之執行命令,台端應依該命令之期日到處履行報告財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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