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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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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公司已很久未與義務人公司往來,收到執行分署之執行命令,須如何處理?有何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 資料點閱次數:5584
一、第三人公司如經查明確實已無義務人公司之債權(如貨款、工程保固款等)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如貨款不足應扣押之金額等),或有其他得對抗義務人請求之事由時(如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等),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於執行命令送達翌日起1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具狀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 二、第三人公司若未於法定期間提出書狀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執行分署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之規定,依移送機關之聲請,逕對第三人公司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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