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

問:義務人因欠稅而於執行中死亡,其繼承人均已辦理限定繼承,就執行分署所拍賣之遺產土地,繼承人有無優先購買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 資料點閱次數:4119
答: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8年5月15日行執一字第0986000113號函釋,義務人於執行中死亡,繼承人因訂限定繼承而公同共有遺產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如拍賣遺產標的(即土地之應有部分)時,繼承人無優先承買權。蓋遺產標的(即土地之應有部分)既全部為繼承人公同共有,於遺產標的之拍賣程序中,繼承人即出賣人為全部共有人,核與部分之共有土地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出賣共有土地之全部, 與他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規定優先承購之情形尚有不同,自不宜享有優先承買權(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35號裁定意旨、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參照)。另「倘繼承人中,同時為遺產標的中一筆土地之分別共有人時,該分別共有土地之繼承人,就該筆遺產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蓋限定繼承人中,既同時亦為遺產標的中一筆土地之分別共有人,自宜認其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為優先承買。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