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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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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繳納交通違規罰鍰,並補繳了使用牌照稅,為何還要繳納使用牌照稅之罰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 資料點閱次數:3838
車輛的所有人如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將被處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所以未繳稅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不論係交通警察路檢、照相逕行舉發,或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緝人員查獲,除補繳滯欠年度的使用牌照稅外,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的罰鍰。 車輛如已被監理單位註銷牌照或已報停、繳銷、註銷,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補繳滯欠年度的使用牌照稅外,並按應納稅額處2倍的罰鍰。 所以,車輛如在使用中,請於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除了補稅外,還須繳納罰鍰;如不使用,亦應向監理機關申辦報廢等各項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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