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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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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的房屋為「自有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為何收到補徵房屋稅差額之通知,且被移送強制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 資料點閱次數:2905
答:
       台端陳訴之情事係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存在與否之實體爭議事項,本分署就此並無審認判斷之權,已函轉雲林縣稅務局本於職權速為查明,經雲林縣稅務局函覆如下: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旨揭房屋經查供○○有限公司於該址房屋辦理工廠登記,並且堆存貨物,雖合於上揭條款「供直接生產使用」,惟○○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屬法人,然房屋為 台端(自然人)所有,核與前述「自有房屋」規定未符。准此,本局補徵93年至96年房屋稅並無違誤。
        另本分署係依移送機關移送之執行名義,依法進行強制執行,並無違誤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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