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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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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問多年前已繳清汽車燃料使用費,但未保留收據,現又接到本分署傳繳通知單,應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 資料點閱次數:3299
經詢問公路監理機關答覆如下:依公路法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之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係汽車所有人之義務,倘義務人如有繳納之事實,稽核報告一定有台端繳費紀錄,而公路監理機關查無繳納記錄者,汽車所有人自應提出有關事證以資證明業已繳納之紀錄,義務人自不得以收據無保存必要且自認已繳納,即可推定義務人業已繳納該費用而無庸舉證。綜上所述義務人已繳清者可先請監理機關查詢繳納紀錄,如稽核報告無台端繳費紀錄,仍須負公法上繳納之義務,敬請儘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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