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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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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分署既然可查得知義務人開戶之金融帳戶,為何無法直接寄到義務人現居地址?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 資料點閱次數:2771
除非義務人自行陳報現住地址,否則行政執行分署僅能就查得之戶籍地住所、事務所、營業處所為送達。若前揭處所仍無法送達,則依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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