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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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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夫開的車子是我名字買的,他都不繳稅金跟罰款,每次都是我在繳納,很不公平,請問我能如何做才能根本的解決?我能否報失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 資料點閱次數:3331
一、因為您是車子之登記名義人,就法律規定而言,您就是納稅義務人,負有清償稅金之義務。至於您跟您前夫之間的財產之糾紛或是爭執,實非本分署所能置喙。 二、另外,因為您跟您前夫之前的法律關係及其他相關問題,現在您可能亦無法向警察局報失竊,因為可能會有誣告罪之問題。 三、首先您應設法與前夫聯絡協調處理本稅金。如果無法協調亦無法要回車輛,而又要解決這個問題,可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請求協助處理。畢竟,您是車輛登記名義人,想要解決這個問題,還是需要您的努力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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