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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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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義務人公司董事,不是負責人或董事長,請問貴分署為何通知我到處說明義務人公司財產情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 資料點閱次數:3042
答:依公司法第8條之規定,董事亦為公司之負責人,且另依行政執行法第24條第4款之規定關於義務人應負之義務,對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亦適用之,故本分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通知公司之董事到分署說明義務人公司之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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