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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不是在95年12月份修法通過,房屋稅、地價稅在拍賣時應該先受償,為何拍賣後,我93年度的房屋稅還要自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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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96-06-20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資料點閱次數:2273
一、 按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房屋稅、地價稅優先分配之規定,應於稅捐稽徵法新修正施行後 始有適用,修正前已欠且確定之稅款,仍不得優先受償。 二、 故如於不動產拍賣後,拍賣價金不足而無法清償優先債權時,房屋稅仍須由義務人自行 負擔。 三、 同理,其他年度之房屋稅或地價稅如有上開情形,亦適用之。 四、 參考條文:96.1.10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應於拍定 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關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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