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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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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收到扣薪之支付轉給執行命令應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 資料點閱次數:4156
第三人收到扣薪之支付轉給執行命令應分現職中或離職兩部分分開處理。
如任職中應自第三人收到扣薪執行命令後之發薪日起,依執行命令中之文義扣押薪資三分之一並開立以移送機關全銜為抬頭之支票(或郵局匯票)及檢具執行命令影本寄至本分署,以轉給移送機關繳入公庫。
已離職者,第三人應自收到扣薪執行命令後十日內檢具健、勞保離職相關資料及執行命令影本,向本分署提出異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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