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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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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行政執行分署通知82-89年間汽車燃料費未繳納通知書,但執行期間不是只有五年期間嗎?這些罰款都超過五年期限,為什麼仍予以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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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十五年計算(即縱使殘餘期間,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五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 另如係基於行政處分、法院裁定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第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參照)係屬執行期間問題者,自當適用執行期間之規定,而與本案消滅時效問題無涉。至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則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就具體個案判斷之。又倘法律關於時效有特別規定者,則應依該特別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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