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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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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欠稅、罰款或健、勞保費未繳,行政執行分署發函銀行扣押存款或發函雇主單位扣押薪資三分之一,此時如個人有意全部繳清或辦理分期時,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 資料點閱次數:5203
此問題分兩部分予以答覆: 一、如個人有意全部繳清時,最好親自(或委託他人)到行政執行分署當場全部繳納全數欠稅、罰款或健、勞保費,並請承辦書記官儘速對原扣押命令聲請核發撤銷命令以解除扣押。 二、如個人有意分期時,則請先電話連絡該承辦書記官,而義務人必須經濟困難且有具體事證可資證明者,經執行分署審核准許後,並提供相當擔保,始可以分期方式繳納。但已扣押之銀行存款,行政執行分署仍會予以收取,收取後之欠稅、罰款或健、勞保費方有分期之可能。而行政執行分署核發扣薪命令』後得否分期,仍須由該承辦書記官視義務人之財產狀況,報由單位主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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