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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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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常因房屋或土地經法院查封拍賣,自被查封時起即拒繳房屋稅、土地稅,認房屋及土地既經查封拍賣有關稅金即應由其後拍定人負責或自拍賣價金扣除,與原所有人無涉,持此看法之義務人所在多有,執行分署一再解釋亦難令其信服。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 資料點閱次數:259
行政執行分署為執行機關,對於移送機關所據以執行之行政處分並無審認判斷之權,僅能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執行,義務人如認課徵對象或金額有誤,請逕洽移送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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