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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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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分署既然可查得知義務人開戶之金融機構帳戶,為何無法直接寄到義務人現居地址與其聯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8
  • 資料點閱次數:2550
除非義務人自行陳報現住地,否則行政執行分署僅能就查得之義務人戶籍地、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為送達。若前揭處所仍無法送達,則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辦理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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