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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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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103年度行政執行事件選任鑑定人申請及評選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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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103年度「行政執行事件選任鑑定人」申請及評選須知 一、 申請資格: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轄區內地方法院(即台灣嘉義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評選為法院得選任之鑑定人者,得向本分署申請列為得選任之鑑定人。 二、 申請期限:申請人請於102年12月10日17:00前,將申請文件送交本分署秘書室。申請文件:申請人應提出申請書及現為法院鑑定人之證明,並提供鑑定報告3份,由本分署評選。申請書及相關規定表格,請於本分署網站(網址:http://www.cyy.moj.gov.tw)之電子公佈欄下載。 三、 收件地點:本分署秘書室(地址:嘉義市中山路96號)。 四、 其他注意事項: 1、 申請人如經本分署選任為鑑定人,但103年度如未獲台灣嘉義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評選為鑑定人者,本分署得經評選小組決議撤銷其鑑定人資格。 2、 不動產估價師或建築師之事務所、聯絡處與其他不動產估價師或建築師設於同址者,本院得命不動產估價師、建築師出具親自辦理鑑價業務之切結文件(如附件二)。 3、 102年度經本分署列入得選任鑑定人名冊者,得無須再行遞送申請,除經議決有不適任者外,將逕列入得選任鑑定人評選名單內,參與本次評選作業。 4、 獲本分署評選為選任鑑定人,受委任辦理鑑定事件時,應依本分署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 五、 附件: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申請書(附件一)、不動產鑑定人切結書(附件二)、鑑定報告表格(附件三)、本分署行政執行事件鑑定費用收費標準表(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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