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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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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2-25
  • 資料點閱次數:1140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公告

主旨:公告本分署110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號之刑事訴訟法(檢偵助執)扣押物變價執行事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移送案號:110年度變價字第4號)囑託本分署執行變價程序,拍賣被告葉翔浤所有如附表所示動產。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64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檢察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囑託業務聯繫要點。
公告事項:
一、變價標的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注意事項,詳如後列動產附表。
二、變價之日時及場所:定於民國1101125日下午3時分在本分署(地址:嘉義市東區中山路96號)公開拍賣。
三、閱覽變價標的物之日期及處所:變價開始前30分於變價場所。
四、應買人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委任他人代為應買,並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任狀,於變價開始前30分於變價場所開始受理應買人登記領取號碼牌,始得入場參與出價應買。拍定人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於當場繳清拍賣價金及相關必要費用,並完成變價標的物之點交程序後,始予發還。
五、本次拍賣定有底價,以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高呼三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且超過底價之應買人為拍定人。
六、交付價金之期限:拍定時當場以現金或以臺灣各地金融機構簽發,以臺灣各地金融機構為付款人之得背書轉讓即期票據支付本分署或以信用卡刷卡支付(如拍賣場所在本分署,得以信用卡刷卡支付,惟請持卡人注意個人信用額度),由本檔號:保存年限:分署開立收據交予拍定人收執。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規定,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本分署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
七、拍定人就變價標的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變價標的物有無瑕疵,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以標的物之外觀、效用、年限、零件或品質等因素,向本分署聲明撤銷拍賣程序或請求減少價金。本分署於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依變價標的物現況點交予拍定人,本分署不負物之瑕疵擔保及保管責任。
八、變價標的物如係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公路法第75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等規定,拍定人須向稅捐機關、監理機關或裁罰機關繳清該車輛至過戶時止滯欠之相關稅、費及罰鍰後,始得辦理過戶登記。車輛拍定後,由本分署開立動產拍定證明書,並由囑託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於拍定人繳清拍賣價金、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發函監理機關解除暫停辦理過戶登記限制,拍定人需自行前往監理機關辦理移轉過戶登記,本分署或囑託機關均不代辦車輛過戶登記程序。
九、變價日如遇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災變致公布放假,變價程序當然停止,由本分署另訂期日辦理。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拍定人除繳納拍賣價金外,尚需繳納囑託機關墊付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並需清償動產擔保債務餘額取得清償證明後,始得領取變價標的物,否則其拍定視為無效。
十一、承辦股及電話:愛股05-271113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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