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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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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詐領加班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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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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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陳○○明知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員工加班管制要點」之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或遇緊急公務應立即加班者,應事先於該局OA系統(辦公室自動化系統)選填「一般加班指派單」或「專案加班指派單」,敘明具體事由、起訖時間及選擇申報加班所得方式為「加班補休」、「請領加班費」或「兩項並行」後,俟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可加班,因特殊情形未事先選填加班指派單者,事後亦應選填加班指派單,詳實加註具體事由,陳報單位主管核准,並於加班後再填具「加班費或專案加班費申請單」傳送予各級主管認核俾利核銷請款,且加班人員應依據核定加班時間刷卡,未依規定打卡者,不予核發加班費。詎陳○○基於利用職務詐取財物之犯意,於申報加班時間內,外出運動或逕行返家,待當日申報加班時間屆至時,始返回辦公室打卡,並未有加班之事實,竟將「為辦理專利審查」之不實加班事由填載在加班指派單上,逐級陳核並送會相關單位批核後,並據以填載加班費申請單,使負責人事及會計人員陷於錯誤,據予核發加班費,嗣因單位主管發現而將其加班指派單退回,不予核准。陳○○自知有加班不實之情形,除繳回已領取之加班費外,並於101年7月30日主動向廉政署自首。 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2年10月1日判決陳OO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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