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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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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2年內之房地,應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始得免課特銷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711
民眾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即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可以排除課徵特銷稅。至於持有期間計算方式,是從原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並非從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出售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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