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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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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QA】電台非合法藥商不得販售醫療器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4
  • 資料點閱次數:1545

事實經過

林先生因健康因素考量,幾年前辦理退休。退休後,平常喜歡在家收聽電台廣播節目,某日於家中收聽電台節目時,在節目廣告時間,聽到一則介紹腸道淨化器商品,操作簡單可自行操作,達到清洗腸道的功能。林先生因有腸道方面宿疾,將此訊息告知家人,向家人表示欲購買此項產品時。因家人未曾看到商品和業務人員介紹,覺得產品廣告有誇大療效,因此反對林先生購買。林先生因有腸道方面疾病,長期需以藥物來治療,深信腸道淨化器商品能改善其症狀減緩不適,不顧家人反對,便以36仟元價格向電台訂購一台使用,機器使用約三至四個月後,就發生功能失效,無法達成腸道淨化的效果,因此,林先生要求銷售腸道淨化器之電台退貨還款未有結果,向本府提出申訴。

處理結果

(一)本案經查腸道淨化器屬醫療器材產品,依據藥事法第14條、第27條規定非合法藥商不得販售,廣播電台行銷及販售腸道淨化器,業已違反藥事法第14條、第17條規定,本府於接獲申訴後即通知衛生單位依法查處。

(二)消費爭議部份經通知銷售商品之電台,向電台說明廣告宣傳販售之腸道淨化器屬於醫療器材,電台非屬藥事法許可之藥商,依法不得販售且消費者自行操作具有侵入性之醫療器材,恐損害消費者生命健康,請電台應儘速回收商品退回款項,並停止廣告及販售。

(三)業者自行與消費者達成和解,並收回商品退還費用二萬元。。

參考資訊

藥事法第14條: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同法第27條: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給高齡者的建議

(一)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本案消費者經由電台廣播介紹購買商品,屬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通訊交易,消費者可在收受商品後之七日內,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或退回商品方式,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

(二)面對高齡化社會的來臨,生技保健食品和醫療器材等愈來愈多樣化,高齡消費者在面對產品多樣化和廣告五花八門之下,極需專業人員之建議,如醫生或護理師等。如有購買醫療器材之需要,務必遵循醫生之囑咐並向合法藥商購買,不要輕信廣告宣傳,使用醫療器材時,應由家人協助操作使用,以確保自身健康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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