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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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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Q&A】網路平台業者同意自律--共同杜絕口罩價格哄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109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24日邀請蝦皮、露天、雅虎、富邦momopchome、淘寶台灣等6家大型網路交易平台業者(下稱電商平台)及相關主管機關開會研商如何杜絕網路上販售徵用口罩(下稱口罩)價格哄抬;業者均表示同意自律,行政院消保處並請經濟部函知各電商平台亦參照辦理。

為防止不肖賣家趁機於網路交易平台哄抬防疫用品價格,損及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處請各電商平台辦理下列事項:

一、販售口罩之賣家,依藥事法規定須具有藥商許可執照,倘無該許可執照,電商平台應即時予以下架。

二、訂定自律規範,對於賣家販售口罩之價格認有異常時,即不准許上架販售。

三、建立單一窗口,配合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及相關主管機關之調查,並優先處理口罩價格異常之申訴案件。

四、加強對平台賣家之教育宣導,以免觸法。

五、檢視平台賣家對於徵用口罩外,其他類型口罩是否有不實宣稱(如有防武漢肺炎感染等效果)之廣告,倘一經發現,立即予以下架。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業者,口罩已經政府徵用為防疫物資,且經公告屬生活必需用品:

一、如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業已構成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如意圖抬高口罩交易價格而為囤積行為,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依刑法第251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如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之聯合行為,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處5,000萬元罰鍰,若情節重大,還可依同條文第2項規定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罰鍰;如經公平交易委員會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依同法第34條規定,可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發現有囤積、價格異常或品質瑕疵等情事,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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