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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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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宣導:上鎖的辦公室抽屜─淺談營業秘密三要件之合理保密措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165

營業秘密是企業得以贏得競爭優勢之所在,如同專利或其他形式的智慧財產權一般同等重要,一旦遭受侵害,不僅重挫企業的產業競爭力,更危及一國經濟命脈。

何謂營業秘密?營業秘密的標的是什麼?什麼才可稱為營業秘密,而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營業秘密可以涵蓋的範圍很廣泛,可以包括配方、製程、方法或技術,也可包括商業策略、商業管理資訊、編輯資訊(如客戶名單)、設計概念及否定性專門知識(如實驗失敗的方法)等,營業秘密是一種具有商業價值之無形「資訊」,毋須登記、不拘形式,所有人可選擇永久保密,維護所有企業或個人商業競爭上的優勢,最有名的例子即是可口可樂的配方,至今尚未外流。

關於營業秘密三要件之相關實務見解:一間公司的機密資訊要受到我國法令保護,首要是必須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 2 所規定的「營業秘密三要件」,分別為秘密性、經濟價值性及合理保密措施,以下即就三要件分述之:

一、秘密性

按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前者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後者主要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惟該等資訊是否有秘密性而為上訴人所獨有,仍須由上訴人舉證證明該等資訊並非涉及其他同業所知悉者,始足當之。

二、經濟價值性 所謂經濟性者,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資訊,亦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濟性。次查「客戶資訊」之取得如係經由投注相當之人力、財力,並經過篩選整理而獲致之資訊,且非可自其他公開領域取得者,例如個別客戶之個人風格、消費偏好等,固足認係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惟若係於市場上公開之資訊,一般人均可由工商名冊任意取得,即與所謂「營業秘密」並不相當。

三、合理保密措施

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

在全球化與數位科技之影響下,揭露或侵害營業秘密之風險大幅增加,而營業秘密一旦受到侵害,即不可回復,不僅重挫產業競爭力,更危及一國經濟命脈,於是,各國莫不增進營業秘密法制之保護。美國於2016511日,由前總統歐巴馬簽署《防衛營業秘密法》,將營業秘密民事救濟提昇至聯邦法層次;日本於104年修正《不正競爭防止法》中關於營業秘密之條文,擴大處罰對象行為、國外犯罪範圍、新增未遂、改為非告訴乃論、提高罰金等,並於10511日全面施行;中國大陸也於201622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歐盟更於 2016年通過採認了營業秘密指令,調和歐盟各國之營業秘密法制,足見各國對營業秘密保護之重視。我國《營業秘密法》自 102年增訂刑事責任施行迄今,實務上衍生許出問題,例如營業秘密如何界定、證據蒐集、侵害營業秘密未遂態樣、罰金刑所得利益之計算、保密期間長短、侵害營業秘密罪與刑法競合、域外犯罪加重認定及執行、營業秘密法效力範圍、競業禁止條款、記憶抗辯等等,均有賴業界與執法人員之間持續溝通協調與配合,以期能發揮營業秘密保護法制之最大效益,並協助企業建立正確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以共同型塑未來全球市場之公平競爭秩序。

~~節錄自清流雙月刊106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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