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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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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宣導:過失洩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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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2033

案情摘要

基層警員小張,因值勤巡邏業務繁重,經常利用值日之便,在該機關內使用單位個人電腦,整理職務上所持有之秘密文書。另為求便利,將個人刑事案件前科檔案,儲存於私人攜帶式硬碟機資料庫中。某日,硬碟磁軌損壞當機送修;廠商因維修需要,便將存放於硬碟中之機密資料另存於其他電腦設備中保存,但事後卻忘記將轉存檔案刪除;直到檢調發現異狀持搜索票找上小張和廠商時……。

偵辦結果

1.小張將存有機密資料的硬碟交予廠商維修,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公務員因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員係一時疏失觸犯刑章,惟洩漏之資料均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有外洩他人情形,且審酌張員犯罪後深表悔悟等情況,量處張員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依法緩刑二年。

2.廠商因不知情,無罪。

研析

本案小張一時疏忽,不慎將存放機密資料之隨身硬碟交予廠商維修,製造並實現機密資料可能外洩之風險;即使小張是出現一千萬個不願意和不小心,還是觸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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