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

廉政案例宣導:利用職務之便詐取財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3-05
  • 資料點閱次數:1307

【案情概述】

老德係A縣小康里里長,其業務包含辦理小康里內各項社教活動及活動經費之請領與執行,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發公函致B市公所表示:小康里擬於○年○月○日端午節舉辦粽子製作比賽,所需經費新台幣七萬元,請求全額補助等語,B市公所回覆公函稱:同意核撥補助三萬元等語。老德於○年○月中、下旬某日,在其辦公室,明知其並未舉辦小康育里端午節包粽子比賽活動,亦未向小豪商店購買糯米等包粽子之材料,竟在蓋有小豪商店及小豪印文之空白收據二張上,偽填小康里里辦公處於○年○月○日向小豪商店購買糯米、香茹等物之數量、單價、總價等不實內容,而偽造小豪商店名義於該日出售上開粽料並收取價金合計三萬一千零十元之收據二張,再將該偽造之收據二張及B市公所「大富里」舉辦包粽子活動之照片二張交予不知情之小康里里幹事阿昌,利用阿昌將此不實之活動登載於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小康里活動執行計畫表,並附上該「大富里」之活動照片及偽造之收據各二張製作粘貼憑證,由阿昌行使該不實之活動執行計畫表及收據,持向B公所申請核發三萬元之活動補助經費,因此致使B市公所核撥小康里端午節包粽比賽活動費三萬元,並簽發面額三萬元之公庫支票一張,由阿昌存入小康里辦公處設於臺灣土地銀行之帳戶提示付款後,於○年○月○日再由阿昌提款領取該三萬元,存入老德個人設於臺灣土地銀行之帳戶,因此詐得三萬元供己花用。案經法務部調查局A縣調查

站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研析】

  • 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制作他人名義之文書為要件,有制作權人簽名蓋章之空白文書,本無文書之內容存在,如無制作之權人,未得其同意私自制作其內容,仍屬文書之偽造行為(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參照)。
  • 核老德係A縣小康里里長,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行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 偽造小豪商店不實之收據並持以行使,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利用阿昌將此不實之活動登載於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小康里活動執行計畫表,並附上該「大富里」之活動照片及偽造之收據各二張製作粘貼憑證,並由其行使該不實之活動執行計畫表及收據,持向B市公所申請核發三萬元之活動補助經費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

【結語】

公務員中,固有貪利忘義、存心舞弊不法之人,但亦有法律觀念不正確或對於法律規範缺乏真正瞭解,甚而誤解者。本案例中老德身為小康里里長,卻為一己之私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取財物,雖僅收受蠅頭小利,惟仍須付出龐大代價,不但毀了個人,更可能連累到家庭、親友,實在「得」不償失。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