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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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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出差接受邀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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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030

【案情概述】

A校教學團隊老師,出差參加民間教育B學術團體舉辦之教育論壇研討會,B學術團體並提供參加老師之交通及住宿費用,惟老師均以自費方式參加。其中C老師於研討會中受邀演講,1小時支領鐘點費新臺幣8千元。活動會後由D贊助書商設宴招待,E老師接受邀宴。

【研析】

1、飲宴應酬:公教人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及不得於視察、 出差或參加會議時,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學校飲宴或應酬活動。

2、A校老師受B學術團體之邀,共同出差參加教育論壇研討會,依廉政倫理規範,機關學校在遇到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民間法人團體所舉辦之會議或活動,邀請發表論文或參加時,如教職員確因公務需要出席,應簽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准並加會政風單位;並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學校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以維社會對公教人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與品格操守清廉之觀感。

3、C老師受邀演講1小時領取鐘點費新臺幣8千元部分,則違反倫理規範所訂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費用支領之標準,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5千元。

 4、D贊助書商於會後安排不當招待,E老師並接受邀宴部分。因教科書商與學校教師間,具有教科書選擇之職務上利害關係,E老師參加D廠商招待之行為已牴觸倫理規範不得接受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之規定;教職員若因執行公務確有必要參加時,應簽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以維自身權益。

【相關法條】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234項,第7點、第9點、第12點及第14點。

【教職員遇到飲宴應酬時應注意事項】

1、應先判斷飲宴應酬之邀約是否係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或相關機關所邀請,且非屬公務禮儀範疇,如果是,即不得參加;如屬公務禮儀範疇者,應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2、飲宴應酬是否過份奢華、次數頻繁或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是否讓人感到欠下人情,致執行公務有偏頗之虞;是否影響個人或學校之聲譽,如果有,則應避免參加此類邀宴應酬。

3、如無法判斷飲宴應酬事項是否有違法或不當影響之虞,請向政風機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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