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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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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不法私用公務車加油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249

一、 案情摘要

A為甲機關科員,負責廳舍修繕、總務、公務車輛保管維護、油料管理核銷請款及其他庶務性工作,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A利用保管公務車加油卡機會,及加油卡未限定某特定車號車輛始可加油之特性,自1011月起至10月間止,多次駕駛自有及其妻B所有之2輛小客車,前往中油加油站加油,並持上開加油卡簽帳。事後為掩飾犯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將中油公司所寄發之上開加油卡加油紀錄及帳目電子檔報表,竄改列在甲機關公務車帳下,並以支出憑證黏存單簽陳核銷,使甲機關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該等款項確係公務車加油使用,而同意支付款項予中油公司,以此方式共詐得3916元。

另A於101年1月4日駕駛公務車出差,並使用公務車加油卡加油,明知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有關因公奉派出差,其機關專備交通工具者不得報支交通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偽造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填具「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報支領交通費836元。

二、 所犯法條

(一) 公務員部分:

1、A利用保管公務車加油卡機會,及加油卡未限定某特定車號車輛始可加油之特性,詐得汽油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2、A將中油公司所寄發之上開加油卡加油紀錄及帳目電子檔報表,竄改列在甲機關公務車帳下之行為,觸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3、A前述行為後,以支出憑證黏存單簽陳核銷,使甲機關會計人員陷於錯誤之行為,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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