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案例宣導:開公務車虛報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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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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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摘要
A於民國100年至102年2月間,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擔任甲機關約聘人員,除負責轄管公園綠地、分隔島、行道樹管理及維護外,並曾於101年間辦理「甲機關轄管公園綠地及道路植栽維護開口契約採購案」,負責提出採購需求、選擇招標方式、提供招標文件、決標簽約、查驗履約結果及辦理結算驗收等職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緣乙市政府(甲機關之上級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用,均按實報……但機關學校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惟A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駕駛車號Z1-2345公務車出差辦理採購案件需查驗廠商履約施作之機會,明知依上開規定於出差日期駕駛公務車不得申報交通費,竟仍自101年5月14日起至10月30日止以出差旅費報告表計29筆,虛報交通費支出共計7,779元,致使甲機關不知情之主管、承辦人均陷於錯誤,如數核發。
二、所犯法條
A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駕駛公務車出差之機會,明知依前揭規定於出差日期駕駛公務車不得申報交通費,竟仍於上開期間虛報交通費,致使甲機關不知情之相關人員均陷於錯誤,如數核發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