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案例宣導:偽造會議出席紀錄詐取財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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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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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摘要
甲係某鄉鄉民代表會(以下稱代表會)代表,該代表會於00年五月廿二日至同年六月六日召開第十五屆第二次定期大會,甲為爭取某黨不分區立委黨內初選提名,而於五月廿五日 、廿六日、廿七日在00縣從事拜票活動,並未出席代表會參加開會,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於事後在該會期第七次會議即 五月廿五日上午、第八次會議即五月廿五日下午、第九次會議即五月廿六日上午、第十次會議即五月廿六日 下午、第十一次會議即 五月廿七日上午之會議紀錄出席代表簽到欄,補簽其姓名,虛偽表示已於上開期日到場出席並簽到,致使代表會人員陷於錯誤,而依會議紀錄核發該三日之出席費,每日八百元,共二千四百元。案經臺東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提起公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認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將其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禠奪公權參年。
二、廉政小叮嚀
甲僅因於會議紀錄上虛偽簽名以示出席,且僅領取二千四百元之出席費而遭判刑,此足為吾等公務人員作為簽名時之借鏡,處理公務或參加各項會議,若未 到會,則請勿補簽到,以免為自己帶來困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