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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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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環保局隊員與業者有借貸關係違反規定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3
  • 資料點閱次數:606

一、事實概述

某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分隊長甲,涉嫌勾結民間清潔業者,利用其稽查職權,以污染溝渠為由向該市各營建工程業者進行勸導或舉發,後由清潔業者出面承攬清溝業務以獲取利益,並分配利益予甲,該府政風處陳報法務部廉政署後,由地檢署將甲羈押,該局並因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予以停職。另經擴大約談該隊隊員乙,發現渠與有監督關係之業者有借貸關係,嚴重影響局譽。

二、懲處(戒)情形

(一)懲處(戒)原因及結果:就隊員乙與清潔業者間存在借貸關係,已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該局職工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該局政風室簽陳首長核可後提請考績委員會審議,決議核予記一大過處分。

(二)相關法條:

1.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第1款:「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2.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第2項:「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6點:「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之保證人。

5.該局職工工作規則第46條第1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過:執行勤務或行為不檢,有損本局名譽或財務,情節重大者。」

(三)廉政小叮嚀

1.「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業已規定公務員應盡量避免與他人存在金錢借貸關係,尤其當對象為與本機關存在利害關係者時,為避免落人口實,更應禁止。同仁應與有利害關係之人員保持適當分際,避免不必要之接觸。

2.此外,如遇有業者邀宴應酬之情形,除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之規定,應拒絕參加之外,公務員為了保護自己,必要時亦得簽報長官、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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