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分署收受案款處理流程如下,請移送機關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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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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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務人至超商繳納及非由貴機關駐本分署人員開立之收據者,請製作銷案通知書及電子檔,為配合節能減碳政策以減少磁片回收,電子檔請儘量以e-mail附件傳送(e-mail信箱:cy0097@mail.moj.gov.tw),併請將銷案通知書及公文連同電子檔固定於每週二及週五寄發至本分署,電子檔請編列序號,例如98年6月第1次傳送的電子檔,請於e-mail郵件主旨敘明:貴機關名稱-發文日期及文號-098-06-01號電子檔,如有跳號可立即通知貴機關承辦人員補發,避免發生漏信之情形。
三、義務人至超商繳納之滯欠稅款,請確實於銷案通知書左上角註記「超商繳納」以供識別,銷案電子檔每列資料的第471Bytes須確實登打「E」以利轉檔後核對。
四、因義務人至超商繳納之案件係屬法務部列管稽核及行政院管考項目,本分署須按月製表呈報,故請將繳納日期為當月繳款的銷案通知書及電子檔至遲應於次月3日前移送本分署核銷,以維資料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