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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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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宣導:販售個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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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360
【案例】 某公司陳○○曾從事護理工作,瞭解嬰兒奶粉、彌月蛋糕、油飯等廠商亟需產婦及新生兒個人資料作為寄送型錄及試用品之用,乃藉由過去從事護理工作之人脈,認識縣市衛生局負責或能接觸產婦及新生兒個人資料之公務員,以公司業務需要為由,希望該衛生局公務員,以越權查詢出生通報系統等方法提供產婦及新生兒個人資料,再由其公司員工將資料上所列產婦及新生兒等個人資料輸入電腦建檔處理。並將資料販售給食品公司等家廠商。 【研析】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如對個人資料之有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相關要件方得為之,例如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又依據同法第 28 條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前述各機關後續尚須面對相關國賠問題。另外,應知加強公務人員法令觀念,並非只有公文上標明「機密」或「密」等級之文書需依法保密,其他因職務或身分機會而持有或知悉,但未清楚記載機密文字訊息之資料,也需遵守保密規定;依刑法第 132 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因此,除加強宣導法令觀念,更要建立資訊系統線上監控及核對機制,以防止有心人士擅用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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