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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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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宣導:開標洩漏底價涉犯過失洩密案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5370
案情摘要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副組長OOO,於101 年間,擔任「北投垃圾焚化廠減速機及附件招標案」開標主持人時,明知因職務而得知上開採購案之「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3 項之規定,於開標後至決標前應予保密,係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於上開採購案因最低價投標廠商之投標價低於核定底價 70%,致須依「政府採購法第 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 80%案件之執行程序」宣布保留決標之際,本應注意於未實際決標前,不應公布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之底價,且依其智識能力及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當場宣布底價,而洩漏底價予當時在場參與投標廠商代表等人知悉。 偵辦結果 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OOO所為,係犯刑法第 132 條第 2 項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惟查OOO並無前科,係因一時疏失致罹刑章,而犯後接受偵查時隨即坦認犯行,深表悔悟,態度良好,所犯情節又尚屬輕微,念其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爰依刑法第 57 條所列各款事項,予以職權不起訴,以啟自新。 研析 本案OOO一時疏忽,不慎於宣布保留決標之際,當場宣布底價,致罹犯刑法過失洩密罪,即使一千萬個不願意和不小心,還是觸犯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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