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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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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982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南區工程處機電二隊工程員溫○○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一、 溫○○係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南區工程處(下稱鐵改局南工處)機電二隊工程員,鐵改局南工處於民國104年3月23日、同年3月25至26日、同年4月22至24日及同年6月25至26日辦理「CL112/113標青海路段及九如路段臺鐵鐵路地下化明挖覆蓋工程」查驗業務,由溫○○於前揭日期報請出差後會同前揭標案之承包商泛○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工程公司)機電工程師陳○○等人,前往供料商伸○國際公司(下稱伸○公司)桃園廠進行材料查驗作業,前揭各該出差日高鐵車票、住宿費用分別由泛○工程公司、伸○國際公司支付,溫○○明知並未支付前開高鐵車資及住宿費用,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仍以前揭日期高鐵車票票根及住宿收據向鐵改局南工處申請差旅費用,共計詐領新臺幣1萬8,030元。 二、 全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判,因被告犯後自首並自動繳回全部所得財物,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乃一時思慮欠周始罹刑章,然其於犯後已深感悔悟,且犯罪情節要屬輕微,所造成危害即該機關之損失非鉅,諒其歷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亦無嚴以重刑苛責之必要等情,就其所犯3罪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皆諭知免刑。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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