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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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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528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人員李○○涉嫌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有罪。 一、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人員李○○涉嫌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代辦業者林○○不正利益案,查李○○職司高雄市轄內電子遊藝場業設立、變更、營業級別證申請等業務,明知林○○為代辦業者且希望所申請之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得以儘速核發,竟於審核級別證之職務範圍內,給予林○○代辦案件便利及申請程序順利,並接受林○○提供之不當招待飲宴,出入有女陪侍之場所,其收受酒店玩樂之不正利益計新臺幣16,100元。 二、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終結,以李○○為受國家約聘人員,不思珍惜穩定之工作,未能廉潔自持,有悖官箴,且犯後未見悔意,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代辦業者林○○,冀圖以不正方式圖得業務上之便利,犯後否認犯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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