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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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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利用經辦公用物品收取回扣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007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彰化縣彰化市南郭國民小學校長陳○○等人涉嫌利用經辦公用物品收取回扣等案,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 一、 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彰化縣彰化市南郭國民小學(下稱南郭國小)前校長陳○○等人涉嫌利用經辦公用物品收取回扣案。經查,南郭國小前校長陳○○,於民國102年7、8月間,利用辦理南郭國小「102年度充實公私立幼兒園圖書設備採購」案之機會,竟基於與○○書局之登記與實際負責人鄭○○及○○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陳○○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鄭○○告知○○企業行之登記與實際負責人王○○上開採購案,嗣王○○再覓得其他無承攬該採購案意願之廠商投標,並協議填寫報價,使王○○得以標得該採購案,前校長陳○○再向王○○收取回扣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293萬元,另由鄭○○與王○○平分上開採購案之利潤;另鄭○○明知不得限制競爭或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竟基於與王○○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分別於102年11月間及103年4月間,投標「彰化縣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圖書第二期計畫採購」、「彰化縣中小學102學年度應屆畢業生獎狀(含框)及獎品採購案」及「彰化縣中小學103學年度應屆畢業生獎狀(含框)及獎品採購案」等採購案時,以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及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等方式,影響決標價格及結果而獲取不當利益。 二、 全案經廉政署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偵辦。本案陳○○等人犯罪事實明確,經彰化地檢署偵查終結,認陳○○等人分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物品收取回扣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嫌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同條第5項前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等罪嫌,均予以提起公訴。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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