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

廉政案例宣導:侵占及偽造特種文書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585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私立新○、竹○長期照顧中心莊○○涉嫌侵占新竹縣政府社會處「托育養護補助費」及偽造高中畢業資格證明書等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叁月。 一、莊○○係新竹縣私立新○、竹○長期照顧中心(下稱長照中心)實際負責人,該2家長照中心均係新竹縣政府社會處簽約收容安置身心障礙縣民之照顧機構,每一季依據實際收容安置新竹縣設籍之身心障礙補助人數造冊,於次月向縣府社會處提出申請「托育養護補助費」,經社會處實質審核後,由主計處開立公庫支票撥付予新○、竹○長照中心。詎新竹縣政府於99年6月完成撥付新○、竹○長照中心99年1至3月之「托育養護補助費」各131萬2,252元、190萬9,886元後,因新竹縣政府社會處承辦人發現該2筆補助款申報金額分別少報902元、多報370元,即通知莊○○更正後再送件申請,惟該處作業疏誤於99年8月重複將99年1至3月之「托育養護補助費」以公庫支票撥付新○、竹○長照中心各131萬3,154元、190萬9,516元,而莊○○明知同年6月間已領取該2筆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隨即於99年8月23日,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提領重複撥付2筆款項合計322萬元2,138元,未辦理退還作業,而予以侵占入己,嗣經廉政署調查後,新竹縣政府始發函追索莊○○溢領金額322萬2,138元。 二、另查莊○○學歷僅高中肄業,因擔心依據內政部頒布「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不得擔任長照中心主任,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99年8月間持偽造之國立楊梅高中畢業資格證明書,向新竹縣政府社會處辦理登記並取得主任資格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新竹縣政府對於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審查之正確性。 三、案經廉政署調查屬實,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5年3月15日判決莊○○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