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

廉政案例宣導:偽造文書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649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臺南市政府水利局助理工程員金○○與廠商涉嫌共同偽造文書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一、 金○○於民國99年12月25日至102年12月5日止擔任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新建工程科助理工程員。楊○○係裕○興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姜○○係裕○興公司工地主任;林○○係崇○工程顧問公司之技師。 二、 裕○興公司於民國101年12月間標得臺南市政府「官田區社子○○擋土牆復建工程」,詎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對設計圖說內應施作之4項鋼筋規格,卻以不足長度之鋼筋進料,分別施作於該工程之基礎工程內。嗣臺南市政府施工查核小組赴工地現場查核發現材料堆置場之L型基礎鋼筋長度不足等缺失,金○○及監造廠商崇○公司林○○均明知鋼筋退場工作之照片不實,仍同意楊○○將上開不實照片3張列入改善資料,致該施工查核小組於102年11月8日同意備查結案,足生損害於臺南市政府查核工程品質之正確性。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金○○係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予以提起公訴(楊○○等3人另為緩起訴)。 三、 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決金○○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