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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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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偽造文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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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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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土木測繪技術員曾○○,自民國95年3月31日起至98年9月1日止任職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高雄地下水調查及監測井設置工程隊總務期間,負責公用物品器材採購事項,明知辦理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須依據『探採事業部小額採購業務權責劃分表』及『探採事業部分層負責明細表』之相關規定,檢具憑證覈實辦理核銷。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自96年7月1日起至98年6月30日止,為牟自其所保管之探採事業部地下水工程隊之週轉金帳戶中提款私用,遂藉多次向振○行、張○慶行採購之機會,向各該行不知情之負責人陳○炘、林○慶取得各22張及23張之空白免用發票收據,偽造採購日期、採購品項及金額後,未經黃○盛、周○華之同意,蓋用黃○盛私章、周○華職名章於其業務上登載之各該估價單、報銷清單等私文書上,持之向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行使,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核撥週轉金共計60萬3,430元,曾○○則將其中34萬8,380元詐得私用,足以生損害於陳○炘、林○慶、黃○盛、周○華及中油公司對於採購及經費核銷之正確性。 全案經廉政署調查認曾○○罪嫌重大後,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偵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依偽造文書罪、詐欺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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